有限公司顾名思义是有限负债,但只是指公司及股东有限负债.例如,如果股东认购公司发行股本一万元,即使公司累积亏损,负资产(资不抵债),欠下大批「街外债」,股东也只是承担一万元认购资本.无限公司则不同,要无限负债,个人「上身」,即使公司变卖所有资产,也不能偿还负债,也要清还,甚至要变卖东主/合伙人个人财产清还.如不能清还,则要宣布个人破产!
1.必须提供董事/股东准确资料,比如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2.必须拟定两到三个中英文公司名称以供我们查询.以利于我们更快,更好为您服务
3.如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必须注明各自所占的百分比.发行股本是多少.
在香港注册有限公司,注册股本是不需要验资的,不同于国内,注册股本只需一次性付出印花税,不需每年再次缴交.例如,注册股本是一百万,印花税是0.1% x $1,000,000=$1,000.
在香港的银行户口,只是代收他人货款及转帐,是不需要纳税的!因为这是往来帐,但如果,有文件证明你是在香港赚取的货款及利润,则需缴税.详情请参阅离岸操作及香港地域性征税说明.
在香港经营业务,每年需要定期审计,第一年注册有限公司的,在18个月左右后报税,然后每年定期报税.客户需要提供总帐及试算表等,在香港,帐本要保留七年.
可以,我们酌量收取会计入帐费用.详情,请联系报价.
投资如果是"长期投资",在香港所赚取的利润是不需要纳税的,如买卖房地产及股票金融等.如"短期投资"及"炒卖"所赚取的利润,则需纳税,因为这是投机!不是投资.详情请咨询本会计师行.
「存货」在会计记帐上是一个很复杂的课题.本司建议每月清点存货一次及同时在会计帐目上对数清查.
可以,我们会代一些在香港或离岸没有操作的公司,向税务局申请不需按年报税,直至税务局发出报税通知及利得税表,(通常申请一次之后,两三年后才发出)但每年年审,工商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还需缴交!
可以,不过成立国内办事处的公司不能在国内经营生意,只能作联络处.中外合作及中外合资公司则不同.可以在国内做生意,内销及开具发票.但不要混淆自己,在国内经营生意的是合资公司,不是公司本身自己!详情请咨询本会计师行.
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结业,什么是停止营业,不再做生意,还是公司清盘.如果公司结业只是停止营业不再生产,不再买卖,则公司不是清盘.每年还需缴交工商年检,新商业登记费用.如果公司清盘,则从此之后不再有这个公司存在.当然不需缴交工商年检及新商业登记费用.其次公司清盘是要看自愿性还是强迫性的.如果是股东自愿性清盘,则需要清付公司所有负债,才能清盘.如果公司没有任何负债,或公司有足够能力清付所有外债,选择公司除名就可.如果是强迫性清盘,给银行追封负债,债权人或员工入法庭起诉.即使公司资产可抵债,也要交给法庭及清盘官处理.当然我希望各位不要有这样情况出现!即使我可以帮忙.
香港税收制度是地域性来源征税.即是说,公司利润从香港本土上产生.便要征税.反之,则不然.最重要看是否符合税务条例第14条及下列三个情形:
(1)该公司是在香港经营业务
(2)该公司利润是从该业务产生出来
(3)该公司利润是从香港产生或获取
换言之,如该公司不符合上述3个规定,则该公司利润应是离岸收入,可以豁免征收香港利得税.当然税务局要看该公司是从哪里及怎样赚取该公司利润,来决定该公司是否征税.实际上,这不是个容易的事情,没有一条世界准则来决定每一个税务个案.基本上,香港公司是本土公司,不是离岸公司,即使离岸公司如美国花旗银行及英属处女群岛公司等,如果在香港经营业务及赚取利润,亦需征税.
离岸操作是指该公司在香港没有永久居地及办公地点,而改以香港以外的地方及办公地点操作.所有买卖合约均在外签订.而该公司中央行政管理亦在外地操作.在香港一个挂名地址如是会计师楼提供的,不算是香港永久居地及中央行政管理在香港(原因是,没有公司领导人及员工在香港).虽然如此,该公司不在香港办公,不代表该公司可豁免征收公司利得税,这要看事实的全面(Totality of facts),如下:-
(1)该公司通过他授权的代理,习惯性行使合约及交易权力,代表该公司在香港签订合约及买卖,或该代理在香港有永久居地及代该公司存一定量的存货作买卖及交易,送货等,则该公司被视为在香港经营业务,及该公司赚取的利润应纳税.(请参看香港税例指引五)
及;
(2)(i)该公司购货来源及储存
(ii)销货合同在哪里商议及签订.
(iii)销货货物在哪里装运.
(iv)该销售的财务安排及融资.
(v)该销售的付款安排
如以上(i)-(v)全在香港产生,可以肯定要在香港征税,反之则不然.如果是(i)-(v)其中一两项,则要看实际个案来决定.详细说明,请咨询本会计师行.
根据事先裁定个案第26号
1《税务条例》的条文
本裁定适用于《税务条例》第14条。
2背景
(a)有关公司在2005/2006年度在香港成立,董事并非香港居民。有关公司是在A国经营业务的H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b)有关公司是X集团的成员。该集团的主要业务是生产和销售化学产品。该集团在多国设有生产厂房,但在B国从事向全球销售其产品的工作。
(c)该集团在C国采购化学品S。有关公司的董事在C国有良好的网络为其采购化学品S。
3安排
(a)在关公司获指定为X集团采购及销售化学品S的营业代表。
(b)有关公司与H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凡在香港以外地方买卖化学品S的事宜均由H有限公司办理。有关公司向H有限公司收取佣金,容许其利用有关公司的董事在C国的良好网络赚取贸易利润。
(c)有关公司没有在香港设立办事处、聘用任何职员、委任任何代理或开设使用任何银行户口。
4裁定
(a)有关公司并非在香港经营业务;以及
(b)有关公司根据佣金协议而向H有限公司收取的佣金无须按《税务条例》第14条征收香港利得税。
5裁定适用期
本裁定在2005/2006及其后的课税年度适用。
6裁定日期
2006年2月7日
7评注
根据《税务条例》第14条规定,凡任何人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则须向该人征收利得税。在本个案中,有关公司在香港并无经营业务,也没有在香港从事任何活动以赚取有关的佣金,故此第14条并不适用。
(本评注并非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陈述,也不构成本裁定的一部份.)
来料加工(Subcontract Processing Arrangement)是:
-Agreement signed between HK Co and China is‘Processing Agreement’
-内资及港资双方签订来料加工协议
-Processing Agreement needs approval from PRC government
-来料加工协议要得到中国政府批准
-HK Co provides China Co with raw materials, equipment and technical assistance at no charge.
-港资需无条件提供内资公司原材料,机器及工艺技术协助.
-HK Co takes title over the raw materials and the finished goods
-原材料及制成品拥有权是属于港资公司.
-All finished goods are exported to HK Co at no charge.
-所有制成品必需出口回香港
-HK Co pays a processing fee to China Co.
-港资需付加工费给内资公司
进料加工(Import Processing Trade)是:
-Agreement signed between HK Co and China Co is‘Purchases/Sale of Goods Agreement/Contract’
-内资及港资签订买卖合同及协议
-No approval is required on the agreement/contract.
-此买卖合同协议不需中国政府审批核准
-China Co purchases raw materials from HK Co or others at a price.
-内资公司可以从港资公司或其他地方购入原材料.
-China Co takes title over the raw materials and the finished goods
-原材料及制成品拥有权是属于内资公司
-Finished goods are sold to HK Co and/or other customers at a price
-制成品可以销售给港资或其他地方.内资公司可以自订价格.
-China Co earns the price differential between sale and purchase
-内资公司可以挣取制成品买卖差价.
备注:根据香港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1号,来料加工制造商可以按照制成品毛利的50%来征收计算纯利。而进料加工是属于买卖关系即商品交易,是要按纯利润的100%来征税。
在「新安排」下,香港居民在內地工作所得的報酬,若果同時符合以下3個條件,可以在內地免稅。這3個條件是:他在有關的納稅年度開始或終了的12個月中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183天;該項報酬並非由內地僱主支付或其代表支付;該項報酬不是由僱主設在內地的常設機構所負擔。
若不符合以上任何一個條件,則有關報酬會在內地徵稅。如果有關報酬須同時在香港徵稅,在內地所繳稅款可以按「新安排」獲得稅收抵免,或者根據《稅務條例》第8(1A)(c)條在內地已繳付稅款的入息可以獲得豁免。
以香港2007/08課稅年度為例,我們要考慮的時段為2006年4月2日至2009年3月30日。如果有關的內地居民沒有在這期間內的任何12個月內在港停留超過183天,他在2007/08課稅年度才符合在香港「停留期不超過183天」的免稅規定。
以內地2008納稅年度為例,我們要考慮的時段為2007年1月2日至2009年12月30日。如果有關的香港居民沒有在這期間內的任何12個月內在內地停留超過183天,他在2008納稅年度才符合在內地「停留期不超過183天」的免稅規定。
在計算稅額時,每段停留期間的停留天數會採用「身處當地天數減1」的方法處理,即如1月2日入境,1月5日出境,計三天而不是以身處當地天數計的四天,然後累計在相應納稅年度內的總停留天數。由於跨境工作的人數不少,國家稅務總局及香港稅務局已取得共識,如果同一天往返兩地,而在兩地均有提供服務,則按半天計算。如果在同一天往返兩地而只有在內地提供服務,則計算在內地停留1天。
有限公司顾名思义是有限负债,但只是指公司及股东有限负债.例如,如果股东认购公司发行股本一万元,即使公司累积亏损,负资产(资不抵债),欠下大批「街外债」,股东也只是承担一万元认购资本.无限公司则不同,要无限负债,个人「上身」,即使公司变卖所有资产,也不能偿还负债,也要清还,甚至要变卖东主/合伙人个人财产清还.如不能清还,则要宣布个人破产!
董事是公司领导人,负责人.他是负责公司所有行政的人.他是最终负责人.他是股东委任代表公司的人,所以一切和公司有关的事情,董事最终要负全责.
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他的责任只限于他所认购的股本.(请参看常见问题).其他如公司有什么负债,行政上的问题,基本上与他无关.但有一点要说明,股东就是老板,而董事是股东委任出来的.所以股东的权力是颇大的,因他选出的董事是代表公司的.而他亦可以在股东大会投票撤销董事任何职务.(注:股东基本是没有任何行政职务,请不要混淆股东和董事的身份),尽管股东也可委任自己为董事.
內地與香港已於2006年8月21日簽署了「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新安排」)。「新安排」在雙方各自完成必要的批准程序後始生效。假設雙方均能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須程序,新的安排中有關香港稅收部分將適用於2007年4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課稅年度,而內地稅收部分將適用於2007年1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納稅年度。
「原安排」只有七項條文,牽涉的收入包括常設機構及其利潤;海運、空運和陸運的業務收入;和個人勞務所得。「新安排」擴闊了收入的涵蓋面,加入不動產所得、聯屬企業、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財產收益、退休金、政府服務等。與此同時,「新安排」亦加入了一般避免雙重徵稅協議常見的條文,例如無差別待遇、信息交換等。
「新安排」在雙方各自完成必要的批准程序後,才可生效。在香港,程序規定必須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稅務條例》作出命令,宣布雙重課稅安排已經簽訂,然後提交立法會審議。假設雙方均能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須程序,在香港而言,「新安排」將適用於2007年4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課稅年度;在內地則適用於2007年1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納稅年度。
尊敬的客戶您好,作為您的秘書,我們在這裡提請您注意,作為公司的管理層或治理層需要明確公司的基本責任與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一、請保存完整真實有效的會計記錄。
二、請合法課稅。
三、請主動配合打擊洗黑錢、反洗錢法例。
詳情如下:
(1)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373條任何公司(即使該公司沒有業務發生)都須備存公司所有收支款項的每日記項(包括銀行結單,購銷貨合同或者發票,物流運輸單等),及該等收支所關乎公司的資產及債務的紀錄且該會計記錄必須足以顯示及解釋公司的交易併購能夠以合理的準確度,在任何時間披露公司的財務狀況及財務表現。除特殊情況,如若公司的董事違反上述條例則將面臨罰款 $300,000或監禁 12 個月。
(2)根據《稅務條例》第51c條每名在香港經營某行業、專業或業務的人或團體(即使零申報),須就其入息及開支以英文或中文備存足夠的紀錄,以便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的應評稅利潤能易於確定,並須在該紀錄所關乎的交易、作為或營運完結後,將該紀錄保留為期最少 7 年。這些記錄包括紀錄收入及付款,或入息及開支的帳簿 ( 不論是否以能閱讀或不能閱讀形式藉電腦或其他方式備存 ); 及憑單、銀行結單、發票、收據及用以核實這些記錄所需要的其他檔案;該人在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方面的資產及負債的紀錄;該人就任何事宜而日常在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方面所收取及支出的一切款項的一切記項以及該等事宜的紀錄。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不遵照第 51C 條的規定辦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 6 級罰款,$100,000,而法庭可命令該名被定罪的人在該命令所指明的時間內作出其不曾遵辦的作為。
(3)根據《稅務條例》第51D(1)規定每名身為座落在香港的土地或建築物或土地連建築物的擁有人的人,須就該土地或建築物或土地連建築物的使用權而在 1983 年 4 月 1 日或其後須付予他的代價,以英文或中文備存足夠的紀錄,而該代價是指須付給或當作須付給該人或按其命令或為其利益而付出的金錢或金錢等值,以便該土地或建築物或土地連建築物的應評稅值能易於確定,並須在該紀錄所關乎的交易、作為或營運完結後,將該紀錄保留為期最少 7年。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不遵照第 51D(1) 條的規定辦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10,000,而法庭可命令該名被定罪的人在該命令所指明的時間內作出其不曾遵辦的作為。
1. 根據《稅務條例》第80(2)條,任何人或團體無合理辯解而作出以下行為︰
(i) 填報不正確的報稅表;
(ii) 在申索任何扣除或免稅額方面,作出不正確的陳述;
(iii) 在影響其本人(或任何其他人)的繳稅法律責任的事情或事物方面,提供不正確的資料;
(iv) 在申索扣除根據自願醫保計劃保單或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繳付的保費後獲退還有關保費,但沒有通知稅務局;
(v) 未有按時提交報稅表;或
(vi) 未有把應課稅事項通知稅務局。
稅務局可根據第80(2)條對該人或該團體提出檢控,如違犯有關罪行,可被判處罰款$10,000元,並可被加徵相等於少徵稅款3倍的罰款。此外,就違犯第(v)項所述的罪行,法庭可命令被定罪的人在指明的時間內提交報稅表。
2.根據《稅務條例》第82(1)條任何人蓄意意圖逃稅或協助他人逃稅而作出以下行為:
(i) 在報稅表中漏報任何原應申報的款項;
(ii) 在報稅表中作出任何虛假的陳述或記項;
(iii) 在申索任何扣除或免稅額方面,作出任何虛假的陳述;
(iv) 在根據《稅務條例》提交的任何陳述或報稅表上簽署,而該陳述或報稅表並不屬實;
(v) 對根據《稅務條例》的規定而提出的問題或索取資料的請求,給予虛假的答覆;
(vi) 擬備或備存任何虛假的帳簿或紀錄;或
(vii) 以任何欺騙等手法逃稅。
稅務局將提出監控,如違犯有關罪行,可被判處罰款50,000元,並可被加徵相等於少徵稅款3倍的罰款,以及監禁3年。
近年來隨著中國對经合组织(OECD)頒布的《共同申報準則》(CRS)的採納以及大陸和香港關於打擊洗黑錢及恐怖份子相關條例的出台,各公司更加需要嚴格要求自己,規範操作,保證會計記錄的完整性以及真實性,合法課稅,遵守法律法規,以順利開展業務。
同時,我司聲明,對上述所述事項僅有提醒義務,不承擔任何風險與法律責任。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向在香港经营任何业务所得的利润征税.只有得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缴税.简而方之,任何人在香港营商,但其利润是从香港以外的地方获得,则不须在港就有关利润缴税.世界上有很多地方采用不同的征税原则,与香港采用的地域来源原则不同.这些地区对在当地营商而从全球所赚取的利润,包括得自海外的利润,都予以征税.
贸易公司的利润,买卖合约,如有关买卖在香港订立,所得利润在港课税.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订立,所得利润不须在香港课税.制造业的利润,制造货品的地点:制造业的利润来源地是制造货品的地点.制成品在任何出售,则属无关重要.从买卖交易所赚取的佣金,提供的服务地点:一个业务单位因觅得产品买家或觅得顾客所需产品的供应商而赚取佣金,如这类活动在香港进行,则该佣金收入的来源地便是香港.但如产生佣金的活动都在香港以外进行,则该笔佣金不须在港课税.
凡在本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医得于香港产行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由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团、合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均需缴税.征税对名胜并无本港居民或非本港居民的分别.因此,,本港居民可从海外赚取利润而无须在本港纳税,反过来说,非本港居民如在本港赚取利润,则须在本港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本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本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香港及其他奉行普通法的法院所判决的税务案例.
以下各项均视为于香港产生或得自在本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收入:-
(1) 因在本港上映或使用电影或电视片胶卷或纪录带,任何录音,或任何与该等胶卷﹑纪录带或录音有关的宣传资料而获得的款项.
(2) 因有人在本港使用或有权使用专利权﹑设计﹑商标﹑版权物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类似性质的财产而收取的款项.从2004年6月25日起如支付人可就有关支出扣接吻的话,则在海外使用或有权使用此等财产而收取的款项亦包括在内.
(3) 因有人在本港使用或有权使用动产,而收取租赁费﹑租金或其他类似收费款项.
利得税是根据课税年度内的应评税利润而征收的.对于按年结算帐项的业务,应评税利润是按照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结束的会计年度所赚得的利润计算.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经营都须根据上一年度评定的利润缴纳一项暂缴税.当有关年度的利润在下一年度评定后,首先会将已缴纳的暂缴税用以抵销该有关年度应缴税的利得税,如有剩余,则用以抵销下一年度暂缴税.
在停止经营业务方面,除了若干情况须特别处理之外,一般来说,应评税利润是根据上一课税年度基期结束以后至停止营业日期为止所赚得的利润结算.
非居港人士如在本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均须缴税.此税项可直接向该非居港人士或他的代理人征收,而不论该代理人有否实际收取所得利润.税务局并可由该非居港人士的资产中追回此项税款,也可向代理人追讨.代理人必须由非居港人士的资历产中保留足够款项,以备缴税.
非居港人士自上述第1页(1)及(2)分段所载获得款项,及非居港人士因非居港艺人或运动员在香港以其倔人或运动员身份演出所得的款项均须缴税.此税项可以付款或以转账方式付款与上述非居港人士的人士名义征收.该名缴付或以转帐方式缴付这些款项的人士,须在其付款或以转账方式付款时自这些款项中扣起足够支付应缴税款的款额.
居港代销人须每隔3个月向税务局局长申报他代非居港寄销人所作的稍售总额,并须缴付相等于该总额1%的款项矛税务局局长,但在税务局 局长同意下,可缴付较少的数额.
如非居港人士与居港人士经营生意,而经营的方法令该居港人士无从获利或所获利润少于普通独立营商者可得的利润时,此项业务可被视为该非居港人士在本港经营的业务,而以该居港人士为代理人.
倘若无法确定非居港人士在本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实得的利润,税务局可根据该项业务在本港的营业额,按一合理的百分率计算所获得的利润.
倘若非居港人士的业务总行设在香港以外地方,而账目未能显示该行设在本港的永久办事处所实得的利润,在进行评税时,该驻港分行的利润将对比例方法计算,即香港分行的利润在利润总额中所占的比率,相等于此分行的营业额在营业总额中所占的比率.
此外,《税务条例》对非居港船东或非居港飞机东主,因他的船双造访香港水域或他们的飞机降落香港机场而须缴付的税款亦有明文规定.可向税务局查询进一步详情.
从须缴付香港利得税的法团收取的股息,及从其他人士收取已包括在须矛缴付利得税的应评税利润内的款项(如:合资经营所分配的利润),都不列入收受人应评税的利润内.
一般而论,所有由纳税人为赚取应评税利润而付出的各项开支费用,均可获取扣除,其中包括:-
(1) 为赚取该项利润而借款所付的利息(但须符合若干条件)及租用建筑或土地的租金;
(2) 坏账及呆账(如日后收回须当作入息);
(3) 为赚取该项利润而使用的器具、处所、工业装置、机械等的修葺或修理费;
(4) 为赚取应评税而在本港使用商标、设计或专利的注册费用,及用以购买该等专利或任何特别技术的开支(但由一名人士向另一名有关联或有关系之人士全部或部份购买该等专利权或任何特别技术的开支则不会获得扣除);
(5) 研究和开发费用(包括市场、工商或管理事务研究), 与设计有关的支出及教育的支出,但须符合某些条文规定;
(6) 雇主对按年支付认可职业退休金计划的供款或为此项计划而按年支付的保费,或向强制旧性公积金计划的固定供款,或任何为该等计划而预备的款项.但就每一雇员所付出的数目,不得超过该雇员在有关期间内的薪酬总额的15%;
(7) 独资经营人或合伙的合伙人,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的法律责任,作为自雇人士而支付的强制性供款.在某一课税年度,这方面的扣除不得超出$12,000,而这上限已经包括在<税务条例>其他条文下已作出的扣除.自雇人士为配偶所作的供款则不能扣除.
在计算应课税利润时,以下项目不得扣除:-
(1) 家庭或私人开支及任何非为产生该项利润而付出的款项;
(2) 资本的任何的亏损或撤回、用于改进方面的成本,用任何资本性的开支;
(3) 可按保险计划或弥补合约收回的款项;
(4) 非为产生该项利润而占用或使用楼宇所支付的租金及有关费用;
(5) 根据<税务条例>缴纳的各种税款(除就雇员薪酬支付的薪俸税外);
(6) 支付予东主或东主的配偶、合伙人或合伙人的配偶(如属合伙经营)的薪酬、资本利息、贷款利息或在<税务局务条例>第16AA条以外,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作出的供款.
如纳税人只有分行或附属公司在本港营业,而总行方面将部分可扣除的管理费用转帐,作为本港分公司或附属公司的费用,同在计算香港税项时,此项转入的费用也可予以扣除,但只限于在有关课税年度的基期内用以赚取应评税利润的数额.
纳税人于某一会计年度内的亏损可经转用以抵销随后年度的利润,但经营多于一种行业的法团,则可将某一行业的亏损,抵销另一行业的利润.申请以个人入息 课税办法计税的人士,如遭受营业员亏损,可由总入息内扣除所亏损的数额.
于1974/75年度度未获准扣除的结转亏损,仍可于日后用以抵销利润.对于实施优惠税率征税的收益或利润,在计算其盈亏用于抵销正常收益或利润时,会作出相对而言的调整.
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
为若干行业与建工业建筑物而付出的资本开支,可获特别免税额.该等行业为交通事业、船乌、水电事业、商品制造加工或贮藏业、在制作所或工厂内从事的行业,与及农业等.在付出该等资本开支的课税年度内,纳税人可获开支总数20%的初期免税额,其后每年可获开支总数4%的免税额,直至该项开全部注销为止.如有关资产中途变卖,则会根据该项资产的卖价与变卖时折余价值之间的差额,来决定所给予的结余免税额,或作出结余课税.
商业建筑及构筑物
至1997/98年度为止,任何非工业建筑物或构筑物,如用作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用作出售的楼宇除外)均可获重建免税额,即每年获减免为与建该等建筑物或构筑物所招致致的资本开支的2%.
由1998/1999年度开始,商业建筑物免税额将取代重建免税额,该免税额是与建所招致的资本开支的4%.同时税例亦加入与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的结余免税额和结余课税相似的条文.
工业装置及机械
除那些用于上述『税务优惠』外,纳税人可就为产生应评税利润而提供工业装置及机械方面招致的资本开支费用,获得下更免税额:-
(1) 工业装置及机械成本的初期免税额.由1989/90年度起,免税额外负担为成本费用的60%
(2) 根据该项资产的折余价值而计算的每年免税额.折旧率由税务委员会规定,由1980/81年度起,分别为10%、20%及30%,视乎该类工业装置或机械的估计可用期而定.按同一比率计算每年免税额的资产,则列入同一[聚合组]内.
(3) 结束时无人继承的业务,可获经予根据未获免税的开支费用与变卖机械及装置所得款项之间的差额而计算的结余免税额;但变卖一项或多项资产的收入,如超过此等资产所属[聚合组]的合计折余价值,则须作出结余课税.
凡在香港经营业务人士,必须就其收入及开支以中文或英文保存适当的纪录,以便确定其应评税利润.法例规定必须就各项业务交易记录指定的详细资料.业务纪录须自交易完结后,保存至少七年.
在1995/96财政年度,有关法例已作出修订,任何人士如没有保存足够纪录,可被罚款最高达$100,000.
1. 工商登记(开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副本)
2. 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副本)
3. 企业代码证书
4. 企业申请书
5. 办公场地产权证书(租赁场地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 批发、零售企业购销合同
7. 工业企业购入原材料合同机器设备发展
8.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证
9. 办税人员证书
10. 财务开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1. 银行账号(开户,结算)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2.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出口企业外贸经营许可备案登记表,企业章程复印件、行业许可经营备案登记证等)
1 境内所得的界定
1) 居住满一年或一年以上(365天或以上)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2)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A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所得
B 将财产出租给个人或企业取得的收入所得
C 许可各种特许权使用取得的收入所得
D 从境内公司以及其经济组织或个人取得的利息
3)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式累计居住超过90天,或税收协定规定,超过183天的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不论境外支付)在中国纳税。
2 居住满5年及以上所得征税界定
1) 在境内无住所,居住一年(365天)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在境外取得的所得,须经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只对在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在境内无居住住超过五年以上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 境内无住所在一个纳税年度连续或者累计不超过90天或税收协定183天的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境外支付)免征个人所得税。
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与销售有因果连带关系价外收费都应看作是含税销售额,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包装物押金:一年以上,一般做销售处理。酒类包装物押金,收到就做销售处理(黄酒、啤酒除外),押金属于含税金额,计税时应先将其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再并入销售额征税。另外包装物押金与包装物租金不能混淆,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在收取时便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征税。
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顺序是:
(1) 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
(2) 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
(3)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
=成本*(1+10%)[不涉及消费税];或者
=成本*(1+成本利润)+消费税
注:成本利润为消费税法中规定的成本利润
不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购进固定资产
2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 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7 发票,凭证未按规定取得或保存
关税是由海关依法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所谓“境”指关境,又称“海关境域”或“关税领域”,是国家《海关法》全面实施的领域。在通常情况下,一国关境与国境是一致的,包括国家全部的领土、领空、领海,香港及澳门是中国设立的单独关境区,自由贸易港,中国海关法律,法规不适用于这区域。
关税是对货物和物品征税的,货物是指对贸易性商品征税,而物品是指对个人随身携带、邮寄及其他非贸易性的物品征税。所以说,为什么我们过关要查检,是否征税,个人课税对象包括入境旅客,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的应税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等,简称进口物品。
基本上,关税是不能退的,所退的是海关退回出口环节,出口货品的增值税或消费税。但根据《海关法》,有法定减免和特定减免税。
根据特定减免税,主要有我们关心的“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减免。
来料加工(Contract Processing)
加工装配,即来料加工,来样加工及来件装配(合称三来),是指由境外客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补料,零配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中方按客商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中方收取工缴费。客商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中方用工缴费偿还。补偿贸易是指由境外客商提供或国内单位利用国外出口信贷,进口技术或设备,由中方生产,以返销产品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货款本息的交易方式(一补)。“三来一补”,国家给与一定的关税优惠:进境料件不予征税,准许在中国境内保税加工为成品后返销出口,进口外商的不作价设备和作价设备,分别比照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的免税规定執行,剩余料件或增产的产品,经批准转内销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2%以内,且总价值在3000元以下的,可予免税。
进料加工(Import Processing)
经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使用进料加工专项外汇进口料件,并在一年内加工或装配成品外销出口的业务,称为进料加工业务。对其关税优惠为:对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料件,海关按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免征进口税;加工的成品出口,免征出口税,但内销料件及成品照章征税,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次品,边角料,海关根据其使用价值分析估价征税或者酌情减免税;剩余料或增产的产品,经批准转内销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2%以内,且总价值在3000元以下的,可予免税。
保税区进出口货物
国家在境内设立了保税区,如福田保税区,在海关监控管理下进行存放和加工保税货物的特定区域。保税区的主要关税优惠政策有:进口供保税区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生产用车辆,为加工出口产品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供储存的转口货物以及在保税区内加工运输出境的产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保税区内企业进口专为生产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包装物料,以及转口货物予以保税,从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一般免征出口关税等。
以上详细情况,请看我国的《海关法》。